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电视艺术家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TV Artists'Association(GDTVAA)"。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电视艺术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电视艺术家和电视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并接受广东省文联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省电视艺术家和电视艺术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电视艺术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任务
第五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六条 第六条 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群众生活,努力学习,钻研专业,加强实践,勇于创新;积极开展创作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活动,不断提高电视艺术创作的思想、艺术水平。对优秀的电视艺术家和电视艺术创作成果,给予表彰、推荐和奖励。
第七条 大力推动电视艺术的研究和评论活动,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自由讨论,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自由。
第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电视艺术的创作和研讨、观摩活动,培养和发现新生力量,重视地市级电视台的电视艺术建设事业,为发展岭南风格的电视艺术、为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振兴我省电视艺术而努力。
第九条 支持省属和各地市电视台所开展的业务活动,加强与各地市电视台的电视艺术工作者的联系,并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广大会员的沟通和联系,使协会真正成为全省电视艺术家和电视艺术工作者之家。
第十条 本会努力促进全省电视艺术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上的大团结,加强同台湾、香港、澳门电视艺术家及海外侨胞中的电视艺术组织和电视艺术家的联系。
第十一条 本会积极开展对外电视艺术交流,扩大同各国电视艺术组织和电视艺术家的联系,增进同全世界电视艺术家的团结和友谊。
第十二条 维护我国宪法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国际业务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会员
第十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电视艺术工作者、理论、教育、编辑、翻译、组织活动工作者,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作出一定的成绩,并在省内有一定的影响,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的推荐,经本会主席团或申席团委托的机构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具体条件可参照本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发展会员标准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竹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监督权;有参与本会为会员举办的各种福利活动权。本会委托各省直艺术院、校、团及地市级视协联系在咳地的会员。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而触及刑律,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出国定居者自动停止会籍。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必须定期向本会缴变会费。
组织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当然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和当选代表、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主席团成员任期五年,分别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主要由电视艺术家、电视艺术活动家组成,为了便于开展工作,主席团成员应考虑由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
第十九条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中席人,兼职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若干名;另设正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通过任命,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会务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批准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次数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领导成员均应积极参与协会的重要活动,努力做好领导工作,密切联系会内外群众,对于不称职的领导成员,或无故三次不参加主席团会议的主席团成员,本会可通过民主程序和组织程序,做自动离任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视需要设立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荣誉职务,由主席团聘任。
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赞助;4、其他合法收入。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