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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美术家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广东省美术家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美术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本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团结全省美术家,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努力奋斗。
   
  第二条  本协会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和"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的精神,发扬艺术民主,尊重和维护美术家的创作自由和评论自由,鼓励会员深入生活,解放思想,加强修养,提高技巧,勇于创造,为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美术而努力。
   
  第三条  本协会的主要职能是"协调、联络、服务",促进我省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协会积极开展同省外包括台湾、港澳及海外侨胞美术家的交往,扩大同世界各国美术家的联系,加强海内外美术交流,发展友好与合作关系。

  会员
   
  第五条  凡广东省的美术家,赞成本协会章程,由本协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所在单位同意,提出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本人作品三件入选本协会主办的省级展览者,可提出入会申请。
  申请者入选本协会主办的省级展览作品不足三件,须参考以下条件:
   
  1.从事美术史论和美术理论研究,有较高水平和成就者;
  2.长期从事美术教育、美术编辑、美术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和贡献者;
  3.从事艺术设计或影视、舞台等美术创作成绩显著,在本省有影响者。
   
  第六条  会员应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决议、缴纳会费和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意见;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七条  本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著作权及宪法和法律赋予美术家的一切权益。
   
  第八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触及刑律,即停止其会籍;被剥夺公民权者开除会籍。
   
  第九条  热情关心和积极支持我省美术事业的海内外美术家及各界朋友,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聘请为协会的"名誉会员"。

  组织
   
  第十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第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实行专职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由主席、副主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各市美协的负责人为本协会会员者,在任期间可增补为理事会成员。理事和常务理事的增补,由主席、副主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五条  本协会聘请若干名德高望重的艺术家担任艺术顾问,由主席团聘任。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学术权威机构--学术委员会,对我省美术事业的发展、对美术创作、美术理论研究和艺术品收藏等发挥咨询和指导的作用。学委会主席、副主席及委员由协会主席聘任。
   
  第十七条  本协会按各大画种建立艺术委员会。各画种艺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协会主席聘任。艺委会应积极有效地开展本画种的创作、展览和研究活动,并与中国美协相应的艺委会协调工作。艺委会的任期原则上与协会理事会的任期同步。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社会赞助、会员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本章程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来源:广东省美术家协会  作者:  日期:2004-05-19 12: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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