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26日通过)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文艺批评家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Literary & Artistical Crtitic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省文艺批评家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批评家和文艺理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并接受广东省文联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省文艺批评家和文艺理论批评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任务
第五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六条 鼓励并采取有效的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群众生活,努力学习,钻研专业,加强实践,勇于创新;积极开展创作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活动,不断提高文艺创作的思想、艺术水平。对优秀的文艺批评家和文艺批评成果,给予表彰、推荐和奖励。
第七条 大力推动文艺理论批评活动,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自由论坛,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的自由。
第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展开多种文艺理论批评活动,培养和发现新生力量,重视群众业余文艺批评活动,为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振兴我省文艺理论批评事业而努力。
第九条 支持所属学会、联谊会的业务活动,加强与各市文艺批评家协会、文学社团等组织联系,并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广大会员的沟通和联系,并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广大会员的沟通和联系,使省批协真正成为全省文艺批评家和文艺理论批评工作之家。
第十条 本会努力促进全省文艺理论批评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上的大团结,加强同台湾、香港、澳门文艺理论批评家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理论批评组织和文艺理论家的联系。
第十一条 本会积极开展对外文艺理论批评交流,扩大同文艺理论组织的联系,增进同全世界文艺理论批评家的团结和友谊。
第十二条 维护我国宪法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国际文艺理论批评交流活动的正当民族权利。
会员
第十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文艺理论批评工作者、文艺理论、教育、编辑、翻译、组织活动工作者,和群众文艺理论批评工作者,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作出一定的成绩,并在省内有一定的影响,经本人申请,所在市文联或工作单位介绍,或有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主席团或主席团委托的机构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具备条件可参照本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发展会员标准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会议,参加本会活动,加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监督权;有参与本会为会员举办的各种活动权。本会委托各中央、省直大专院校研究团体及地级市文艺批评家协会联系所在单位和该地的会员。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而触犯及刑律,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必须定期向本会缴交会费,凡连续两次不交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组织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当然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和当选代表、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主席团成员任期五年,分别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主要的负责人和省内有贡献的文艺批评家代表等可成为主席团成员。
第十九条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兼职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若干名;另设正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团通过任命,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会务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由省文联批准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两次。理事会每届召开一次,或由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到各市分片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领导成员均应积极参与协会的重要活动,努力做好领导工作,密切联系会内外群众。
第二十二条 本会视需要设立名誉主席、顾问、名誉副主席、名誉理事荣誉职务,由主席团聘任。
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文艺批评家协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