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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曲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全称:广东省曲艺家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PROVINCOAL  MUSICAN'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名:GDPMA)
   
  第二条 广东省曲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曲艺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曲艺家和联系曲艺家走向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团结和组织全省曲艺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弘扬先进文化,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制社会、和谐广东,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龙口西路550号1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联络、协调、服务、指导”为工作方针,热情为广大曲艺工作者服务,为省内各市、区曲协服务,指导曲艺社团提高艺术水平,为繁荣我省的曲艺事业贡献力量。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 本会大力促进曲艺创作的繁荣,鼓励会员努力学习、深入生活、深入实际,创作更多体现时代精神、思想内涵深厚、艺术水平精湛、催人奋发向上的精品佳作。对优秀的曲艺家和曲艺作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 本会鼓励演出更多的优秀现代曲目和优秀的传统曲目;提倡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开展各种艺术样式、风格、流派的自由竞赛,不断提高曲艺艺术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三) 本会积极推动曲艺理论研究和曲艺评论工作、重视传统曲艺的搜集、整理工作。加强对曲艺历史、现状和基础理论的研究,探讨曲艺艺术的发展规律,促进曲艺艺术的健康发展。
   
  (四) 本会注意发现和积极扶掖、培养曲艺创作、表演、理论研究、编辑、出版、艺术教育和组织工作等方面的人才。协同有关文化部门和群众团体开展群众性的曲艺活动,关心少数民族曲艺事业。
   
  (五) 本会积极加强同全国曲艺家和各兄弟协会的联系,加强和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曲艺家和曲艺组织的联系。

  (六) 本会积极推进中外曲艺交流,通过扩大同各国曲艺家的联系,积极借鉴对我有用的外来文化,以促进祖国民族曲艺事业的发展。

  (七) 本会拥有建立本专业内行业组织和管理下属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权力与义务 , 按照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 , 履行行业协会的行业代表、行业维权、 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等方面的管理权限 , 引导行业协会良性发展。

  (八) 本会支持全省曲艺家和省内曲艺团体发展文化产业 , 为广东社会、 经济、文化建设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曲艺创作、表演、理论研究、艺术教育、编辑出版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在本省有一定影响的曲艺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申请入会需有会员二人介绍或由本省各市文联、曲协、文化部门等单位推荐,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广东省内县以上曲艺家协会和产业曲艺家协会会员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本会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曲艺家的一切权益,在会员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给予保护。

  第十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反映人民群众对曲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发现和培养新的曲艺人才以及发展会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力以及享受本会所办的福利事业的权利。在本省居住的中国曲艺家协会会员为本会的当然会员,兄弟省市曲艺家协会会员移居本省的,如要求参加本会,经其原所在省曲艺家协会出具书面证明,可转为本会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行业中的中国曲艺家协会会员、广东省曲艺家协会会员,统一参加广东省曲艺家协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会员凡被司法机关剥夺公民权,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本会主席团决定,可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必须定期向本会缴交会费,凡连续两年不交纳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提名,主席团任命。副秘书长由主席团任命。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须有1/2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新当选主席年龄不超过63周岁,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可由专职副主席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审查并得到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文联和省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或专职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文联、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文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文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3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文联和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来源:广东省曲艺家协会  作者:  日期:2006-07-03 14: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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