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24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舞蹈家协会。
英文译名:GUANGDONG PROVINCIAL DANCER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广东省舞蹈家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省舞蹈家,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舞蹈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按照党和政府赋予人民团体的权利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任务
第五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六条 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努力举办各种形式的舞蹈比赛与舞蹈演出,组织观摩学习,培训进修,座谈讲学等活动。以促进舞蹈创作、表演、教学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多出艺术精品、优秀人才,对舞蹈艺术优秀成果,本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会鼓励舞蹈家积极参加舞蹈理论研究工作,办好舞蹈刊物,开展学术评论,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学术讨论,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自由。加强我省民族民间舞蹈遗产的收集整理、继承和发展工作,建立舞蹈文化档案。通过学术上的理论研究,建立和发展我省舞蹈理论队伍。
第八条 本会重视推动专业舞蹈家和广大业余舞蹈工作者相结合。支持和开展群众性业余舞蹈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业余舞蹈活动的联系,促进群众舞蹈活动的繁荣,推动舞蹈艺术的普及与提高。对少年儿童舞蹈活动要特别关心和支持。
第九条 本会加强与各市舞协和舞蹈团体的联系,并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广大会员的沟通和联络,使协会真正成为全省舞蹈家之家。
第十条 本会积极开展同全国舞蹈家,包括台湾和港澳地区以及海外侨胞爱国舞蹈家的联系和交流,扩大同世界各国舞蹈家的交往,加强海内外舞蹈艺术交流,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会员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本会会员;
1、从事舞蹈艺术专业创作、表演、教学、理论研究、编译、组织领导等工作,具备一定专业水平,作出一定成绩,在省内有一定影响,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在省级文化部门、省舞协主办的比赛评奖活动中获奖者。
2、从事民族民间舞蹈,群众舞蹈等工作,具备一定专业水平,作出一定成绩,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者。
3、中国舞蹈家协会居住本省会员,本人表示自愿加入者;兄弟省、市、自治区会员移居本省并继续从事舞蹈工作将会籍转来本会者。
4、有关发展个人会员的实施细则,将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反映人民群众对舞蹈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本会会员在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对本会工作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对本会不称职的领导人员有要求罢免的权利,享有本会所办福利事业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的创作、表演、教学、研究等活动的劳动成果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协会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如自愿退会者,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席团会议批准,得停止会籍直至取消其会籍。
l、凡一年不交又经书面催促在限期内还不缴交会费者;
2、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3、因犯罪而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者;
4、恢复会员资格需经主席团审查批准。
组织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专职副主席一人,兼职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任命正副秘书长各一人,协助专职副主席处理日常会务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批准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召集。
第十九条 对违犯会章,违法或不称职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荣誉职务,由主席团聘任。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赞助;4、其他收入。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舞蹈家协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为本会理事会。
200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