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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戏剧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戏剧家协会”(简称广东省剧协),英文译名“ GUANGDONG THEATR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东省戏剧家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专业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大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省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领导,是省文联的团体会员。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并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龙口西路550号广东文学艺术中心1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与业务水平。

  (二)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群众生活,努力学习,钻研专业,加强实践,勇于创新;积极开展创作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活动,不断提高戏剧艺术创作的思想、艺术水平。对优秀的戏剧家和戏剧创作成果,给予表彰、推荐和奖励。

  (三)大力推动戏剧艺术的研究和评论活动,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自由讨论,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自由。

  (四)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戏剧活动,培养和发现各剧种的新生力量,重视群众业余戏剧,关心老、少、边、穷地区戏剧,为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振兴我省戏剧而努力,积极参与文化强省建设。

  (五)支持所属学会、联谊会及省市戏剧院团、民营剧团的业务活动,加强与各市剧协、戏剧文学社等戏剧组织联系,并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广大会员的沟通和联系,使剧协真正成为全省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之家。

  (六)本会努力促进全省戏剧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上的大团结,加强同台湾、香港、澳门戏剧家及海外侨胞中的戏剧组织和戏剧家的联系。

  (七)本会积极开展对外戏剧交流,扩大同各国戏剧组织和戏剧家的联系,增进同全世界戏剧家的团结和友谊。

  (八)维护我国宪法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国际戏剧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包括我省各地级(及以上)市戏剧家协会、以及各大型企业和社会上各戏剧文艺团体、组织自愿参加本会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包括戏曲、话剧、歌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皮影、广播剧和舞剧等戏剧工作者以及戏剧理论、教育、编辑、翻译、管理、经营工作者,和群众戏剧工作者、活动家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业务职称,作出一定的成绩,并在省内有一定的影响者;(四)有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由所在地级市剧协推荐(省直单位由所在单位推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规范的入会申请书报本会审批;(二)经本会主席团或主席团委托的机构讨论通过;(三)由主席团或主席团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居住在本省的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为本省当然会员。兄弟省市会员移居本省者,经办理手续可由原籍转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新会员审评通过后一年内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不再接受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而触及刑律,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审查批准同意,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提名,主席团任命。副秘书长经省文联党组同意,由主席团任命。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新当选主席年龄不超过63周岁,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由省文联在职在编的处级干部担任;(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委宣传部和省文联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主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文联和省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政府拨款;(二) 会费;(三) 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文联、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文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文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戏剧家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文联和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8-22 14: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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