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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东省音乐家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广东省音乐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促进我省音乐艺术的繁荣、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二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音乐创作、表演、评论、研究、教学、编辑、翻译、对外交流、音乐普及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广东省音乐家,赞成本会章程,经所在市音协(文联)或省直属文艺院团、音乐院校的推荐,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五条 居住在本省的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兄弟省市会员移居本省者,由本人申请并经主席团审批,可接受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驻会副主席召集,每季度举行一次。
第九条 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会务工作。协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一条 本会视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名誉主席,聘请顾问。
第十二条 凡对我省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台、港、澳音乐家和华侨音乐家,经审核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的称号。
第四章 任务
第十三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积极组织并鼓励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十六条 积极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第十七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十八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国特别是我省的民间音乐文化遗产,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十九条 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教育水平。组织会员参加普及工作,积极开展社会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的音乐文化生活。
第二十条 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促进并加强与台、港、澳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十二条 积极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团结和友谊。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 努力在音乐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积极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的音乐家人会,不断扩大协会组织。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来源:
广东省音乐家协会
作者:
日期:
2004-06-18 16: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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