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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文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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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16日通过)
第一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广东省文联)是中共广东省委领导的,由全省性的文艺家协会、地级市以上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市文联)和全省性的产业文联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广东省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我省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广东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省性的文艺家协会、地级市以上文联为广东省文联团体会员。全省性的产业文联在提出申请并经广东省文联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后,可加入或退出本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粤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粤部队中的全省文艺家协会会员集体参加文联活动,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四条 团体会员应遵守广东省文联章程,执行广东省文联决议,自愿交纳会费,负责完成广东省文联交付的工作。团体会员有参加广东省文联活动及对广东省文联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五条 广东省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展览演出、文艺评奖、书刊出版、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障等项工作,指导团体会员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 广东省文联积极促进全省广大文艺家的团结,加强同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的联系,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七条 广东省文联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维护世界和平,努力对世界文化的进步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八条 广东省文联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广东省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我省文化艺术事业。 第十条 广东省文联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兴办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 第十一条 广东省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广东省文联委员会。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广东省文联委员会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二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广东省文联特邀产生。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广东省文联委员会。广东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可根据需要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上述文联委员因人事变动,其参加省文联委员会的代表(含所担任的主席团职务)应相应更换,经报广东省文联委员会主席团认可后生效。 广东省文联委员会从委员中推选产生主席团。主席团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广东省文联中共党组成员、全省性文艺家协会主席、广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为广东省文联委员会主席团的当然候选人。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主席团候选人。
驻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在广东省文联中共党组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主席团委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正、副秘书长协助驻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工作。
广东省文联设名誉主席、荣誉委员各若干名。名誉主席、荣誉委员由广东省文联委员会主席团聘请 第十三条 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由广东省文联委员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广东省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广东省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广东省文联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资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广东省文联的英文全称是"GUANGDONG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GFLAC"。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广东省文联委员会主席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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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文联 作者: 日期:2004-06-25 16: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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