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至14日,中国文联著作权集体管理研讨会在京召开。中国文联党组副书记、维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工作小组组长李牧,中国文联党组成员、维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副组长胡珍、廖奔,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刘杰及中国文联国内联络部主任夏潮等出席。研讨会由廖奔主持。
李牧在开幕式上讲话。他说,加强维权是中国文联和各文艺家协会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中国文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承担着“维护团体会员、文学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职责”,所属11个全国性文艺家协会,集中了全国文学艺术界的艺术大师和专家。这些艺术大师和专家是文艺作品和文化产品的主要创作者和生产者,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建设中,中国文联有责任维护他们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惟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文联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联络、协调、服务”职能,增强文联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影响力。他说,各文艺家协会要积极推进各个艺术门类著作权及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在这类组织设立的过程中,各文艺家协会要牢牢把握自主权,加强领导,完善组织机构,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为中国文联和各文艺家协会大力开展维权工作的强势平台,成为增强吸引力、影响力、凝聚力的重要手段。
胡珍也在会上讲话。他说,各文艺家协会要承担起保护文艺家合法权益的重任,要在中国文联维护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结合本协会实际工作和艺术门类的特点,认真研究和提出切实可行的维权工作的措施和办法;要重视和加强对维权专业干部的培训;要把维权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符合条件的文艺家协会应积极推进各艺术门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胡珍表示,在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中国文联党组的有力支持下,我们一定能尽快建立起维权机构和组织,开创文联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会上,中国文联相关部室和各文艺家协会负责人学习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听取了刘杰关于申请和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报告。中国摄协和中国音协领导分别介绍了他们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经验。中国文联权保办负责人缪力介绍了维权工作的相关情况。
文艺家协会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大有可为
当前,各种文艺类的著作权纠纷和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由于艺术家个人力量和精力有限,很多艺术家在复杂的侵权事件面前只能无奈地选择放弃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则是利用团体力量与使用者谈判,发放作品的许可,特别是针对一些强势使用者,可以在平等地位进行抗衡,对弱势的权利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6月13日至14日,中国文联著作权集体管理研讨会在京召开,就不同艺术门类特点对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中国摄协分党组副书记王郑生说,由行业性协会承担起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的职责是一个趋势。在调研中,他们发现在摄影作品侵权案例中非恶意侵权占有很大比重,新闻出版单位找到照片或复制品,却不知作者或找不到合法付酬的途径。因此,不应该只是消极地对著作权加以保护,而是要与开发、利用紧密结合起来,为使用者和中介机构提供作品中介服务,以便解决他们向著作权人付酬渠道不畅的困难,帮助他们减少相关纠纷。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保护艺术家和使用者的双重权益,一手托两家。
中国音协副秘书长张弦说,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国外已经很成熟,瑞典一个国际表演者权协会每年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该机构数据库中有彭修文、崔健的资料,但不知如何联系。因此一定要与国际组织建立关系,不仅仅是吸取经验,同时通过参加国际组织签订双边协议,使两国会员所有作品都可以授权使用,互相转付酬劳,获得双赢。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好几百年的历史,我国现在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最早的只有短短10多年,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出台以后人们才给予更多的关注。然而,艺术作品形态多样,著作权权利种类繁多,权利保护状况比较复杂,各艺术门类侵权情况所呈现出来的特点、形式、程度也都不同,如何因地制宜地寻求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具体的实行方式和操作办法,成为摆在各文艺家协会面前的实际困难。
中国影协副秘书长柳秀文说,起初他们希望成立保护演员表演权益的集体组织,但现在演员都与剧组签约,签约的同时就把所有权益都签出去了,拖欠报酬等劳动人身保障问题又不属于著作权范畴,因此对于保护哪些权益,从哪个点进入,感到特别困惑,需要进一步打开思路。中国视协分党组副书记王锋说,电视权利维护是多方面的,制作成MV在电视台播放涉及到制作者、表演者、作者相关权益,保护范围的领域交叉该如何界定?而且签约单位已经买断了担任角色演员的表演权,同时电视作品类别太多,纪录片、卡通片都没有表演,因此单纯保护表演对电视行业没有意义。侵权盗版是电视行业一个突出现象,一些规模小的电视台没有制作能力,便播出偷录节目,甚至出现用麻袋按斤买盗版港台片的现象,因此应把维权重点放在节目作品上,但我们又不能轻易放弃表演权,这是一个矛盾。曲艺同样存在这个问题。中国曲协研究部刘冰说,作为一种综合的艺术形式,一个作品涉及到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比如现在电视台播出的相声FLASH每个10分钟40元钱,无法分配,而且反复播出,插播广告,再卖到网站,这些延伸出来的权益应如何主张。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民协、中国剧协、中国杂协、中国舞协的有关负责人也在会上建言献策,纷纷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和建议。
据了解,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有50个自然人就可以发起成立相应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且每一个门类只能有一个机构,职能不能交叉,因此文联和各文艺家协会并不是惟一的可以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组织。目前,国家版权局已经批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面对竞争,各文艺家协会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重要性,都在各自领域积极运作,中国摄协报批的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即将成立。相信通过此次会议将进一步推进各文艺家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